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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云港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暫行辦法

    2013/11/27 21:56:49      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及監督管理等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3米(含3米)及雖未超過3米、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特別復雜的基坑。
    第三條  各縣、開發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深基坑工程的監督管理;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市區深基坑工程的監督管理,并對各縣和開發區深基坑工程管理進行指導。本市深基坑工程專家庫由市城鄉建設局評選建立和管理,并定期更新。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建設單位是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各有關責任單位共同遵照本辦法履行各自職責,并做好統籌協調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對相鄰建(構)筑物、道路、地下管線等設施(以下簡稱“相鄰設施”)的現狀,以及同時在建的相鄰工程的施工情況進行前期調查,并將調查資料及時提供給勘察和設計、施工、監理、監測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對所提供的調查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前期的調查范圍從基坑開挖邊界向外至少基坑開挖深度3倍的范圍。
    第六條  深基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周邊直接相鄰的建(構)筑物進行安全鑒定。
    第七條  深基坑工程的基坑支護方案和土方開挖方案應當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連云港市建設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辦法》(連建質〔2009〕537號)進行專家論證。專家從我市深基坑工程專家庫(見附件)抽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論證過程進行監督。
    第八條  評審專家組在論證基坑設計方案和土方開挖方案前,應實地查看現場情況,并遵循安全、經濟、合理、可行的原則對設計、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九條  專項方案經專家論證后,應當形成“論證意見”并由專家簽字認可。專項方案論證后需做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及時修改,修改后的方案由專家組組長復核簽字,并報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措施備案時,應當將“深基坑工程支護設計文件和土方開挖施工方案的專家論證意見、論證意見的整改材料和監理單位的簽署意見”報送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現異常情況時,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召集相關單位進行處理,并向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機構報告。涉及重大的深基坑支護方案變更的,應當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深基坑工程造成相鄰設施損壞、損毀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協調,積極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未在本市范圍內應用過的深基坑設計、施工技術,應結合連云港市地質情況,進一步研究、試點并通過評審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工程勘察、設計
    第十三條  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現行的法律、法規、規范、規程。
    第十四條  基坑支護方案的設計單位必須具有甲級建筑工程或甲級巖土工程設計資質。深基坑工程設計文件必須加蓋設計單位資質專用章和注冊巖土工程師(或結構工程師)執業章。
    第十五條  基坑支護的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坑側壁安全等級和設計使用期限、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各項監測項目的變形允許值、臨界狀態報警值、基坑周邊荷載限值等;
    (二)周圍環境保護措施和避免損害相鄰設施的技術要求和措施;
    (三)對深基坑工程施工組織、開挖順序、監測內容、基坑回填措施等的要求。
    當基坑支護結構作為主體結構的一部分時,設計文件應當經主體結構設計單位確認并蓋章。
    第十六條  深基坑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做好技術交底和工程施工的跟蹤服務工作,及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發現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不符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并參加由建設單位組織的會議,與勘察、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共同研究解決問題,必要時應當提出進行補充勘察或修改設計的要求。
    第四章  工程施工
    第十七條  承接深基坑支護施工任務的企業,必須具備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支護結構安全等級為一級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具有房屋建筑總承包一級以上或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專家論證通過的方案實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發現現場實際情況與勘察、設計不符時,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采取措施;確需對設計文件進行修改、變更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方案。
    第二十條  深基坑開挖至設計底標高時,應當及時澆筑墊層和底板,修建地下結構,嚴禁長期暴露。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時完成、造成基坑長期暴露或可能超過支護設計使用期限的,可能危及周邊環境安全和施工安全,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復核,并采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及時回填或加固。
    地下結構完工后,應盡快回填;有“后澆帶”的工程,應當分期回填,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  在支護結構施工、基坑開挖期間以及支護結構使用期內,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專人24小時值班,對支護結構和周邊環境的狀況隨時進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
    第五章   工程監理、監測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據“專家論證通過的設計文件和專項施工方案”認真編寫監理細則和旁站方案,并對深基坑工程的施工、監測進行監督管理,及時掌握檢測結果、監測數據、分析意見。
    監理單位發現深基坑工程存在安全質量隱患時,應當及時向施工單位下達整改通知單;出現險情的,應當立即下達暫停令,并向建設單位和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報告,同時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應急措施。
    第二十三條  深基坑工程開挖必須進行監測。建設單位必須在基坑開挖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監測任務。監測單位應依據《建筑基坑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497-2009)和設計文件要求,根據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基坑安全等級、基坑周邊環境、支護結構類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制定符合規范、科學合理、安全可*的監測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核后,嚴格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的規定,針對深基坑工程特點,對深基坑工程質量、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建立監督檔案;對于違法違規、違章作業、違反本辦法行為、或危害深基坑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的其它行為,及時督促整改,必要時依法立案查處,并按相關規定上報市城鄉建設局,在《連云港市建設行業信用管理系統》統一公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市區(含開發區)深基坑工程的相關方案論證必須選用本辦法所附專家庫專家,四縣可以參照選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深基坑工程專家庫名單
     
    一、基坑支護設計方案論證專家名單及證書編號
    嚴欣春(蘇G1001)、嚴桂蘭(蘇G1002)、孫亞非(蘇G1003)、葛陽成(蘇G1004)、張義平(蘇G1005)、嚴景彥(蘇G1006)、陳守松(蘇G1007)、王  剛(蘇G1008)、楊新生(蘇G1009)、何永福(蘇G1010)、王  嵐(蘇G1011)、李  兵(蘇G1012)、干為權(蘇G1013)、楊太山(蘇G1014)、賈守波(蘇G1015)、魯  偉(蘇G1016)
    二、土方開挖方案論證專家名單及證書編號
    嚴欣春(蘇G1001)、嚴桂蘭(蘇G1002)、葛陽成(蘇G1004)、嚴景彥(蘇G1006)、陳守松(蘇G1007)、王  剛(蘇G1008)、楊新生(蘇G1009)、趙誠堪(蘇G2001)、黃彥志(蘇G2002)、張躍景(蘇G2003)、曹  華(蘇G2004)、徐新春(蘇G2005)、戎朝暉(蘇G2006)、方 泓(蘇G2007)、梅  雨(蘇G2008)、徐安寧(蘇G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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